穗番国规听〔2017〕26号
穗番国规听〔2017〕26号
听 证 告知书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2.0333公顷,其中林地0.3101公顷、建设用地1.723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119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大龙街清河路石岗东村段215号规划大厦,邮编:511452)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日
抄送:区土地开发中心、南村镇政府、建设办、劳动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南村村) | |||||||
一、征用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二、各单位征地补偿安置 |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
广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林地 | 0.3101 | 土地补偿费 | 147.0322 | 45.5947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1.7232 | 210.0460 | 361.9513 | ||||
林地 | 0.3101 | 安置补助费 | 105.0230 | 32.5676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440.1136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14.4302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关于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792.987万元。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90.9***3万元,由被征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合计 | 1483.9513万元 |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 |||||||
三、该项目征收土地为政府储备地。 | |||||||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地点及联系人: | |||||||
南村镇建设办和南村村的村务公开栏,联系人:黎秋雯,联系电话:39298266。 |
关于南村镇NC17G-01兴业大道南侧地块
(A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南村镇NC17G-01兴业大道南侧地块(A地块)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南村镇NC17G-01兴业大道南侧地块(A地块)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南村镇NC17G-01兴业大道南侧地块(A地块)征地项目征用我区南村镇南村村土地面积30.499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45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费用共729,000元。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广州市财政局”专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