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情况(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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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2015年4月)
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原处罚决定 |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 计罚日数 | 处罚金额 | 信息公开 情况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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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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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处罚单位,指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处罚对象,指涉案的违法排污者,填写排污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3、主要违法行为,指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适用情形,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地方性法规新增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填写示范:“《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5、原处罚决定,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初次检查时,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7、计罚日数,指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日数,须注明起止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8、处罚金额,指按日连续处罚的总罚款数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
9、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10、执行情况,指排污者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执行完毕的可注明执行时间、未执行到位的须填写原因。
***2
实施查封、扣押案件情况明细表(2015年4月)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 解除 情况
| 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广州金源电镀厂 | 违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 《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 | 4月2日作出查封决定书,文号:番环强决字[2015]02002号 | 30日 | 电箱、电镀生产设施 | 4月23日作出解除决定,文号:番环强解字[2015]02002号,因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无 | 于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查封决定书(4月3日)及解除决定书(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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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广州鸿达电镀厂 | 违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 《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 | 4月2日作出查封决定书,文号:番环强决字[2015]02003号 | 30日 | 电箱 | 4月23日作出解除决定,文号:番环强解字[2015]02003号,因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无 | 于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查封决定书(4月3日)及解除决定书(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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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实施单位,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实施对象,指涉案的违法排污者,填写排污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3、主要违法行为,指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适用情形,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填写示范:“《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5、决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实施期限,指查封、扣押实施的期限,如存在延期,须填写原因、延长决定的文号等基本信息。
7、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的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8、解除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况,须填写决定的文号、解除情形等基本信息。
9、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指除查封、扣押决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10、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查封扣押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情况明细表(2015年4月)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执行情况 | 解除情况
| ***检查情况 | 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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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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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实施单位,指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实施对象,指涉案的违法排污者,填写排污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3、主要违法行为,指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适用情形,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限产停产办法》)第五、六、八条所列情形,填写示范:“《限产停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5、决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送停业(关闭)的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实施期限,指限产实施的期限,如存在延期,须填写原因、延长决定的文号等基本信息。
7、执行情况,指排污者对决定的履行情况。
8、解除情况,指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情况,须填写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等基本信息。
9、***检查情况,指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进行的***检查情况。
10、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指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11、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限产停产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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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环境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2015年4月)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适用情形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 备注 |
| 番禺区环保局 | 2015年4月28日 | 钱道华(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东环路96号单位的经营者) | 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东环路96号的单位建成一个印花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布料印花加工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中。该单位生产面积约700平方米,内建有办公室2间、生产车间3个,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清洗废水、挥发性有机废气、(水性油墨、油性油墨、喷墨墨水)等物料包装桶、废抹布等污染物;均没有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其中清洗废水、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外排,对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由于该单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因此我局于2015年4月15日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决定,但201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单位拒不执行我局的处罚决定,仍在排污(继续排放清洗废水、挥发性有机废气)。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 处以停止排放污染物及罚款 |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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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移送单位,指依法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移送时间,指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的时间。
3、涉案当事人,指涉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填写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4、简要案情,指主要的违法事实。
5、适用情形,指《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的情形,填写示范:“《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6、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7、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指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受理情况及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须填写作出决定的时间、文号及拘留人数等基本信息。
***5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2015年4月)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理由 | 接受移送司法 机关
| 是否受理
| 备注 |
1 | 番禺区环保局 | 2015年4月15日 | 广州鸿达电镀厂(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三工业区C栋二楼东侧的电镀作坊) |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2015年4月3日检测报告(NS20150571)显示,该厂生产车间溢流桶内废水:总氰化物2.1毫克/升、六价铬60.1毫克/升、总铬61.5毫克/升、镍8.6毫克/升、铜16毫克/升、锌2.2毫克/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氰化物超过标准9.5倍、六价铬超过标准600倍,总铬超过标准122倍,镍超过标准85倍,铜超过标准52.3倍、锌超过标准1.2倍)。 | 无 |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 区公安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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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2015年4月15日 | 广州金源电镀厂(番禺区洛浦街西三工业区A栋四楼的电镀作坊) | 据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2015年4月3日采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0572),该单位车间地面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总氰化物为1240 mg/L、六价铬为2.10 mg/L、总铬为5.59 mg/L、镍为308 mg/L、铜为828 mg/L、铅为2.3 mg/L、锌为72 mg/L、镉14 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总氰化物超过标准6199倍,六价铬超过标准20倍,总铬超过标准10.18倍,镍超过标准3079倍,铜超过标准2759倍,铅超过标准22倍,锌超过标准71倍,镉超过标准1399倍)。 | 无 |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 区公安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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