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娱乐场所审批(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事项)
| 事项编号 | PY191204004 | ||||||||||
| 事项名称 | 原来 | 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立项)] | |||||||||
| 现在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游艺娱乐场所设立) | ||||||||||
| 设立事项依据 | 原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令第458号)第九条; 2.《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穗文广新〔2010〕153号)第十三页第二段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8号)***3表3。 | |||||||||
| 现在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8号)***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下放的许可事项第44项: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 3.《关于发布区文广新局权责清单事项的函》(番编办〔2016〕140号)***: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序号10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
| 受理单位 | 原来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 现在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 处理流程 | 原来 |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 |||||||||
| 现在 |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 ||||||||||
| 事项类别 | 原来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 现在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 审批时限
| 原来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5工作日 | |||||||||
| 现在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46120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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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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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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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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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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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书面声明原件1份)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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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房屋用途应为商业,房屋用途不属于商业或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备案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 1.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4)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约;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五)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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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由国家认可的具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营业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和咨询卡,须注明周边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原件1份)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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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原件1份)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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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注:此项材料亦可在正式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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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注:此项材料亦可在正式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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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原件1份)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9)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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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屋安全鉴定》(由国家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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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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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设立场所 1.游艺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最低不少于1000平方米,装机数不少于100台;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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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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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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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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