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8年度第二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08年我省财政扶贫资金总量为131409万元,6月4日我们对第一批扶贫项目资金63326万元进行了公告。现将经我们会商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68083万元,予以公告。
产业扶贫工程(10000万元)
成都市200万元;自贡市400万元(其中:富顺县100万元);攀枝花市300万元(其中:盐边县100万元);泸州市450万元(其中:泸县50万元);德阳市200万元(其中:中江县100万元);绵阳市550万元(其中:三台县100万元、江油市50万元);广元市600万元;遂宁市400万元(其中:射洪县50万元);内江市450万元(其中:资中县50万元、威远县50万元);乐山市900万元(其中:夹江县50万元、峨眉山市50万元);南充市600万元(其中:仪陇县50万元、南部县50万元、阆中市50万元);眉山市400万元(其中:仁寿县100万元);宜宾市500万元(其中:宜宾县100万元);广安市350万元(其中:岳池县50万元、华蓥市50万元);达州市600万元(其中:宣汉县100万元、渠县100万元、大竹县50万元);雅安市500万元;巴中市400万元(其中:平昌县100万元);资阳市400万元(其中:简阳市100万元、安岳县100万元);阿坝州300万元;甘孜州500万元;凉山州1000万元。
规定:用于贫困村产业基地建设和贫困户特色产业发展,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和龙头企业要为基地建设和农户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贫困农户收入,提高贫困农户专业化组织程度和自我、长期发展能力。
残疾人扶贫项目(600万元)
自贡市38万元(其中:富顺县8万元);攀枝花市16万元;泸州市28万元(其中:泸县8万元);遂宁市32万元(其中:射洪县8万元);内江市34万元(其中:资中县8万元、威远县8万元);乐山市70万元(其中:夹江县8万元、峨眉山市8万元);南充市67万元(其中:仪陇县8万元、南部县8万元、阆中市15万元);眉山市38万元(其中:仁寿县8万元);宜宾市32万元(其中:宜宾县8万元);广安市34万元(其中:岳池县8万元、华蓥市8万元);达州市48万元(其中:宣汉县8万元、渠县8万元、大竹县8万元);雅安市42万元;巴中市33万元(其中:平昌县8万元);资阳市28万元(其中:简阳市8万元、安岳县8万元);甘孜州30万元;凉山州30万元。
规定:用于“5·12”地震灾后农村特困残疾人农房重建和维修加固。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700万元)
攀枝花市130万元(其中:盐边县35万元);泸州市35万元;绵阳市150万元;乐山市115万元;南充市25万元(其中:阆中市25万元);眉山市10万元(其中:仁寿县10万元);宜宾市75万元;达州市60万元(其中:宣汉县50万元、渠县10万元);雅安市85万元;阿坝州795万元;甘孜州***0万元;凉山州530万元;项目管理费50万元。
规定:用于民族地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3500万元)
攀枝花市190万元(其中:盐边县190万元);泸州市140万元;绵阳市120万元;广元市200万元;遂宁市80万元(其中:射洪县20万元);乐山市190万元;南充市150万元(其中:南部县20万元、阆中市50万元);宜宾市130万元;广安市50万元(其中:岳池县30万元);达州市200万元(其中:宣汉县40万元、大竹县40万元、渠县20万元);雅安市200万元;巴中市180万元(其中:平昌县20万元);阿坝州550万元;甘孜州560万元;凉山州560万元。
规定:用于民族地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项目,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农(牧)民增收脱贫。
“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资金(2000万元)
广安市广安区1000万元;巴中市通江县1000万元。
规定:用于试点的6个乡镇30个村,通过政策统筹、机制创新、集中投入,整合各类资金21611.2万元,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改善基础设施为重点。初步形成“项目、产业和区域集聚”的整合模式,使项目区农村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农户增收产业基本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33400万元)
规定:用于阿坝州大骨节病区易地育人、更换粮食、饮水安全、社会保障、移民安置、调整结构、卫生防治、科技攻关等项目,切实改善贫病群众生产、生活、生存条件和缺医少药状况,帮助困难群众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3075万元)
泸州市150万元;德阳市200万元(其中:中江县100万元);绵阳市500万元(其中:三台县100万元);广元市1475万元;南充市100万元(其中:阆中市100万元);雅安市300万元;达州市150万元(其中:宣汉县150万元);巴中市100万元;阿坝州100万元。
规定:用于211个重点贫困村,建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村民自愿参与、民主管理、互助合作的村级发展互助社,创新自我发展的可持续机制。互助资金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管理模式,采取“整借零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运作方式,重点支持农户发展增收产业项目,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帮助贫困户增收致富。
世行四期配套项目(1200万元)
泸州市叙永县200万元;乐山市马边县200万元;宜宾市屏山县200万元;巴中市平昌县200万元;凉山州400万元(其中:美姑县200万元、越西县200万元)。
规定:用于2008年世界银行四期规划的基础设施、人饮工程、农村能源等扶贫项目。
***扶贫办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配套资金(200万元)
南充市100万元;巴中市100万元。
规定:用于***扶贫办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培训对象的教材、学费、食宿补助。
富民安康移民项目(400万元)
甘孜州400万元(其中:得荣县因都坝生态移民工程260万元)。
规定: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将生存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条件极差的贫困户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每户补助0.6万元,用于移民户住房及生活条件改善补助。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1800万元)
泸州市90万元(叙永县60万元、古蔺县30万元);广元市170万元(朝天区50万元、旺苍县60万元、苍溪县60万元);乐山市马边县60万元;南充市210万元(仪陇县60万元、嘉陵区60万元、阆中市50万元、南部县40万元);宜宾市屏山县40万元;达州市110万元(宣汉县60万元、万源市50万元);巴中市170万元(通江县60万元、南江县55万元、平昌县55万元);阿坝州150万元(小金县50万元、黑水县60万元、壤塘县40万元);甘孜州250万元(石渠县50万元、理塘县50万元、新龙县50万元、色达县50万元、雅江县50万元);凉山州550万元(昭觉县55万元、布拖县50万元、美姑县55万元、金阳县50万元、雷波县50万元、普格县50万元、喜德县30万元、盐源县55万元、木里县55万元、越西县50万元、甘洛县50万元)。
规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到户贷款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
康复到户贷款贴息资金(99.5万元)
泸州市合江县5万元;内江市资中县10万元;乐山市井研县7万元;宜宾市15万元(高县5万元、筠连县6万元、宜宾县4万元);眉山市52.5万元(仁寿县7万元、东坡区12万元、彭山县7.5万元、洪雅县7万元、丹棱县8.5万元、青神县10.5万元);资阳市10万元(雁江区5万元、安岳县5万元)。
规定:康复到户贷款要确保残疾人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康复到户贷款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1700万元)
成都市22万元;自贡市66万元(其中:富顺县11万元);攀枝花市55万元(其中:盐边县11万元);泸州市77万元(其中:泸县11万元);德阳市22万元(其中:中江县11万元);绵阳市99万元(其中:三台县11万元、江油市11万元);广元市77万元;遂宁市55万元(其中:射洪县11万元);内江市55万元(其中:资中县11万元、威远县11万元);乐山市121万元(其中:夹江县11万元、峨眉山市11万元);南充市99万元(其中:仪陇县11万元、南部县11万元、阆中市11万元);眉山市66万元(其中:仁寿县11万元);宜宾市110万元(其中:宜宾县11万元);广安市55万元(其中:岳池县11万元、华蓥市11万元);达州市77万元(其中:宣汉县11万元、渠县11万元、大竹县11万元);雅安市88万元;巴中市44万元(其中:平昌县11万元);资阳市44万元(其中:简阳市11万元、安岳县11万元);阿坝州117万元;甘孜州180万元;凉山州171万元。
规定: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按年贴息率3%给予贴息。
康复项目贷款贴息资金(99.5万元)
泸州市6万元;乐山市15万元;眉山市42万元;资阳市36.5万元。
规定:康复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能促进农村残疾人(户)增收,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面广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中的小型扶贫项目。康复项目贷款按年贴息率3%给予贴息。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4399万元)
成都市100万元;攀枝花市280万元(其中:盐边县100万元);泸州市20万元;德阳市620万元(其中:中江县200万元);绵阳市500万元(其中:三台县100万元);广元市575万元;内江市25万元;乐山市100万元(其中:峨眉山市20万元);南充市379万元(其中:仪陇县120万元、南部县35万元、阆中市20万元);眉山市50万元;宜宾市265万元;广安市20万元(其中:岳池县20万元);达州市230万元(其中:宣汉县20万元、渠县50万元);雅安市15万元;巴中市260万元(其中:平昌县10万元);资阳市50万元;甘孜州350万元;凉山州560万元。
规定:用于今年受灾严重的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帮助受灾贫困群众改善生活条件,恢复生产,发展产业。
中央科技扶贫资金(500万元)
广元市苍溪县300万元;甘孜州雅江县200万元。
规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能够增加贫困农(牧)民收入,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市场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种养业项目。
绩效考评奖励资金(300万元)
自贡市25万元;泸州市25万元;遂宁市50万元(其中:射洪县25万元);内江市25万元;乐山市25万元;宜宾市25万元;广安市50万元(其中:华蓥市25万元);达州市25万元;雅安市25万元;巴中市25万元(其中:平昌县25万元)。
规定:对2007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获得前三名和2008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进度前三名的12个市、县进行奖励,资金用于扶贫项目。
扶贫干部培训资金(100万元)
规定:用于扶贫系统干部业务技能培训。
贫困村住户固定观测点建设资金(15万元)
泸州市1万元;广元市1.5万元;乐山市0.5万元;南充市2万元(其中:仪陇县1万元、阆中市0.5万元、南部县0.5万元);宜宾市0.5万元;广安市0.5万元;达州市1万元(其中:宣汉县0.5万元);巴中市1.5万元(其中:平昌县0.5万元);阿坝州1.5万元;甘孜州2万元;凉山州3万元。
规定:用于2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住户固定观测点农户、辅调员补助。
项目管理费(1995万元)
成都市34万元;自贡市62万元(其中:富顺县12万元);攀枝花市36.5万元(其中:盐边县10万元);泸州市76.5万元(其中:泸县7万元);德阳市41万元(其中:中江县25.5万元);绵阳市105万元(其中:三台县9.5万元、江油市6万元);广元市116万元;遂宁市79.5万元(其中:射洪县8万元);内江市68万元(其中:资中县15.5万元、威远县8.5万元);乐山市93万元(其中:夹江县5.5万元、峨眉山市5.5万元);南充市158.5万元(其中:仪陇县13.5万元、南部县23.5万元、阆中市10万元);眉山市***万元(其中:仁寿县30.5万元);宜宾市87.5万元(其中:宜宾县10万元);广安市103万元(其中:岳池县16.5万元、华蓥市7万元);达州市75.5万元(其中:宣汉县11.5万元、渠县13万元、大竹县8万元);雅安市61万元;巴中市122.5万元(其中:平昌县13.5万元);资阳市71万元(其中:简阳市14.5万元、安岳县19.5万元);阿坝州114万元(其中:州大骨节病试点办45万元);甘孜州104.5万元;凉山州132万元;省本级190万元(其中:省大骨节病试点办30万元)。
规定: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