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20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竹县城区范围实施限时燃放烟花爆竹,其限时燃放区域范围为:东至大竹县第四中学,西至国道318线双马变电站,南至国道210线五一桥,北至沙桥路福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一个闭环式区域。
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21年2月11日(除夕)9:00至2月18日(正月初七)24:00以及2月26日(正月十五)7:00至24:00。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等单位周围50米以内;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车站、商场、老旧居民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楼顶、阳台、窗户、楼道、走廊等区域;新华街、北大街、青年路、东大街城市中心区域;幸福街、十字街、胜利街、华尔街等老街巷;西门、南门、内东门等旧城区;东湖公园、大竹中学莲印校区周围1000米以内;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通告要求,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对制止或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27日失效。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6223535(县应急管理局)。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