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适用与案例普法双结合提高执法公信力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1日,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有人在铜钵河平滩镇碑垭口村6组河道非法采砂。接到举报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安排执法二大队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实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在河滩边发现有堆放的砂石,经现场勘查,约4立方米(邀请碑垭口村村民委员会委员鲁某某作现场勘验见证人)。经调查,河边堆放砂石系该村6组村民邹甲邀请邹乙两人共同开采。执法人员按程序进行了现勘等工作。办案人员以邹甲涉嫌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申请立案查处。11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事发现场,当事人邹甲积极配合办案机构接受调查,并做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砂石系其邀请同组村民邹乙在铜钵河河道边用铁锹开采,然后用小推车推回家,用于自家修建猪圈,共用了3立方米左右。目前猪圈已修建结束,河边堆放砂石是用后剩余的。其开采前向所在村、镇进行了报备,并提供了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当事人所在乡镇没有及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办案机构经讨论后认为:当事人邹甲开采砂石属于生活自用,有村民、村组干部证实;且当事人开采前向所在村、镇作了报备,符合《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非法采砂。经2022年1月局案审会讨论,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邹甲在执法人员和村组干部见证下将剩余砂石回填至河道,恢复原貌。
【本案启示】
当前,打着自用、清淤等幌子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非法采砂行为极大的破坏了河道河势稳定,影响河道防洪、涉河工程的安全,损坏生态环境,应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村民因生活自用需采挖少量砂石的,执法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其采挖报备程序,降低河道影响。目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水务主管部门,已在涉河乡镇开展了多次普法宣传,切实履行好“谁执法谁普法”职责,河道监管秩序日渐规范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