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海珠区各部门、街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准确详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项内容、信息获取方式等。行政机关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申请渠道和有关要求。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自行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到信息公开机构。在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市政府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工作日及时查看并处置在线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应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请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系统成功受理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信息公开机构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行政机关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补正、征求意见、答复、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对申请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是否包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具体内容,若申请内容齐全,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内容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1.需要补正情形: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完整;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边不具体;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不明确。
2.补正告知注意事项:
(1)补正告知前,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联系沟通,对不完整、不具体、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指导和释明。
(2)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告知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期限为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20个工作日。
(3)若行政机关认为收到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不齐全的,应当依据申请人现有的信息申请材料进行检索,作出实体判断,不得再次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4)因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邮寄地址而无法告知其补正的,对其申请予以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二)对申请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政府信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主体来看,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主体是行政机关。
(2)从属性来看,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
(3)从持有来源来看,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二是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获取。
(4)从形式载体来看,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5)从形成的时间来看,是已经形成的信息。
2.不属于政府信息情形:
(1)党务信息。党的机关在履行职责或行政机关在履行党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履行党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常也认定为党务信息。
(2)党政联合制作信息。主要从文号和制作主体两个方面来审查确认,文号或制发单位是党组织的,通常认定为党务信息。
(3)人大、政协信息。各级人大和政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4)刑侦信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5)村务信息。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所产生的信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分为答复书和告知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并予以答复,主要有以下类别。
(一)予以公开类。
1.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尚未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能够确定主动公开时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且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不予公开类。
1.确定为国家秘密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信息。不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等禁止公开信息。
3.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适用此类豁免,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研究协商,分析评估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留存相关材料、风险评估等证据)。
4.属于商业秘密信息。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广大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类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个人隐私通常包括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内容,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6.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7.属于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如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类。
1.信访和投诉举报。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行政查询事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咨询问题。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的形式向行政机关咨询问题。一方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回应。
4.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5.重复申请。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处理)。
6.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通常包括三个方面∶①申请人一次性提交大量申请;②申请人不间断地提交申请;③申请人反复进行复议或诉讼。
7.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四)无法提供类。
1.行政机关未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需要加工分析、搜集整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的,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管理机构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条例》)。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注意事项
1.正确提供。信息提供方式主要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电子发送三种形式。当面提供的要求申请人签收并写明签收日期;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用顺丰(或四通一达)邮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单位印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不合理要求,行政机关对此不予理会或予以拒绝,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规范严谨。答复文书的格式要规范,语言要严谨,依据要清楚,不宜对外公开的法规文件不能作为答复依据,依法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指向要准确。
3.提前送达。答复文书送达主要有当面领取、邮件送达、邮寄送达三种方式。当面领取以申请人领取签字之日为送达之日;邮件送达以邮件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以行政机关交寄之日为送达之日。答复文书寄送一般要提前3天以上。
4.及时办结。答复送达完成后,依申请公开系统要及时办结。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须先予办结,待意见回复后再登记办理(减去之前占用时间)。
5.材料存档。答复办结后要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备查。通常有以下8类∶①申请书原件;②征求意见函;③征求意见复函;④申请办理件(领导审批件);⑤邮寄单复印件(邮件发送成功界面、当面领取签名表);⑥答复(告知)书复印件;⑦依据材料;⑧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