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筹设广州市海珠区九加一生态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海教〔2018〕129号
关于同意筹设广州市海珠区
九加一生态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张学连女士:
你送来的《广州市海珠区九加一生态教育培训中心申请办学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在广州市海珠区金聚街1-19号(单号)首二层局部自编1F-2、2F-7铺筹设广州市海珠区九加一生态教育培训中心。筹设期间,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该办学场所建设工作,并完善各项办学条件。
二、按要求做好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将有关资料备齐报送至我局职成幼教科。
三、筹设经费:自筹。
四、筹设期为三年。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向我局书面报告筹设情况,并递交开办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到我局职业成人幼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若在三年期限内未能完成筹设工作,筹设资格将被取消,筹设期所产生的经济和其他损失自负。
五、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此复。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2018年6月1日
(联系人: 职业成人幼教科 许世权,联系电话:89185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