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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审资助实施细则》和《越秀区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由区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区人才办、区科工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房管局、区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区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学术资助资金、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

(一)补贴奖励资金。指按照《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落户补助

2.对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给予资助鼓励

3.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给予薪酬补贴

4.对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给予资金扶持

5.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资金补贴。

(二)学术资助资金。指按照《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学术经费资助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6.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发起举办学术会议、参加专业研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给予经费资助;

(三)服务保障资金。指按照《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7.为各类高层次人才发放房租补贴;

8.各类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经费;

9.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其中第14项主管部门为区科工信局,第2项主管部门为区商务局,第35项主管部门为区人社局,第69项主管部门为区人才办,第7项主管部门为区房管局,第8项主管部门为区卫计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和归口管理的项目计划,于每年1015日前向区人才办报送下一年度所需资金预算。区人才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才办分送区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同区人才办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人(高层次人才或相关机构)按照《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申报项目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安排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十二条 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区财政。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结余情况送区人才办汇总。区人才办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程序负责。

第十五条 区人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审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依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紧紧围绕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原则,引进和鼓励重点企业高级人才,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组织竞争性评选,通过综合评比参评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评选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作为资助对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重点企业是指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的各类企业,重点面向以下领域: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或区优质企业。

(二)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区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

(三)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

(四)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

(五)同各大公共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

(六)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是在我区重点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具有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熟知市场经济规律,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及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包括:

(一)企业正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企业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二)企业副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党委副书记;

(三)企业技术类管理正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各重点部门总监(或相当级别的外企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六条 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企业高级人才各项资助资金从中列支。

第七条 经过评审认定的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按其带领所在企业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企业上年度在经济贡献(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行业贡献(引领行业发展,行业排名等)、就业贡献(带动本地就业等)、成长性(营收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等)、诚信建设水平等]分三个层级进行奖励资助:

(一)卓越奖: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著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十五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30万元;

(二)精英奖: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三十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20万元;

(三)优秀奖: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一百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在管理期内开展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专业研修等学术活动的,视实际成本经费额度,给予额度最高2万元/年的学术经费资助。

第九条 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按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子女教育及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十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各街道负责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工作视实际情况,每年进行12次。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评选通知。由区商务局每年年初制定评选工作方案,在明确评选名额、条件、程序、规则等的基础上,通过区信息网、QQ群和OA等方式向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发布评选通知,各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进申报工作。

(二)发动企业申报。由各街道按照评选通知要求积极发动和推荐街道辖内企业参与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由人才所在的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指定时间内先行办理网上预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盖章报送至企业所属街道,由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拟参与评审的申报人选,在其申报材料上加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收集申报材料。各街道在指定时间内统一收集汇总拟参与评审的申报人选申报材料后送至区商务局。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织行业专家和政府经济部门负责人成立由79名评委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街道上报的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形成入围人选名单。专家评委成员须具有专业和学科的代表性,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专家评委成员属于被推荐人选或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征求意见。由区商务局将入围人选名单分别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综治、计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三)小组审议。由区商务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部门意见反馈情况,形成建议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进行公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选,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人员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及曾获得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被推荐人才的聘任合同或任职文件。

(五)申报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管理期1年,管理期内由区商务局、企业所在街道、企业、人才本人四方签订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接受资助的人才违反协议约定,可依据协议条款撤销或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所属企业在人才管理期内需向企业所在街道提交人才工作情况报告,街道汇总后报区商务局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街道应积极做好街内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参与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选,再次申报时应以最近一个管理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为申报依据,且每名人才资助累计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修订。


越秀区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人才聚集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我区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各配套细则的相关规定,经评审认定且处于管理期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高级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及青年创客新星人才(以下简称新星人才)。

第三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保健办负责依据本细则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章  政策待遇

第四条 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拔尖人才、新星人才列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服务范围,由区保健办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五条 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局级体检待遇;拔尖人才、新星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处级体检待遇;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管理期内享受处级体检待遇。

第六条 将高层次人才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在管理期内由区保健办提供医疗保健服务;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管理期内由区保健办提供重大疾病医疗协助服务。

第七条 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并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经费从中列支。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高层次人才的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费用;

(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专家会诊等的医疗费用;

(三)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费用;

(四)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重大疾病医疗协助、专家会诊等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或在管理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不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医疗保障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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