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15〕13号
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18日封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封开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财富,把档案馆建设成为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史料的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等规定,参照《肇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肇府〔2014〕17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档案馆负责本县域内档案资料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是保管本辖区机关单位档案的综合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依法移交县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的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形态的档案。
第三条 县档案馆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除国家专业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档案外,县档案馆完整齐全地收集本县域内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资料。
第四条 县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封开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县总工会、共青团封开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文联、县侨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三)县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县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五)县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指股级以上单位),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属的文化馆、图书馆;教育局下属的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的医院;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下属的生产本县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企业等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相近的中小学校、医院等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单位接收。
(六)已撤销的中共封开县委、县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直属工作部门的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各镇党委、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县档案馆收集下列档案资料:
(一)属地方和中央或省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本县某项(某方面)事业或建设活动形成的档案。
(二)县级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著名人物活动形成的档案(不含其干部档案)。
(三)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死亡干部档案,以及已故的县级知名人士和中共封开县委、县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四)县直机关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本专业科技发展状况的各种载体的专业档案、科技档案。
(五)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专业户形成有进馆保存价值的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县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县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七)本县有特色的家谱、族谱。
(八)反映本县历史面貌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 县档案馆征集档案范围:
(一)解放前旧政权形成的御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等。
(二)各朝代形成的重要契约、票据、证书、执照、合同、货币等。
(三)记述本县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村史、墓志、碑文等。
(四)反映本县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资料、照片等。
(五)反映本县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历史资料。
(六)反映本县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等史料。
(七)反映本县建国前历史面貌的报纸、书刊和建国后“土地改革”、“大跃进”、“文化***”等政治运动期间形成的各种小报、传单、印章、旗帜、照片等。
(八)征集建国前和建国后曾在本县工作和生活过、在事业上有突出成就,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教育家、艺术家、企业家、获世界级荣誉的体坛明星、获全国英雄称号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反映名人生平历史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申请书等;反映名人业绩的发言稿、出席会议的报告、典型材料、演讲稿、论文、著作、学习笔记、各种证书、证章、奖品实物等;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反映各名人活动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名人的日记、书信、题词(字)、遗言、遗嘱、委托书等。
(九)建国前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及照片。
(十)记述本县建国后曾获省部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等。
(十一)在本县重点工程建设、旧危房改造、拆除违章建筑等方面新旧对比的照片、录像等材料。
(十二)反映本县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资料。
(十三)其他散失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
第七条 征集方法采取捐赠、收购、代管等形式:
(一)凡捐赠进县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向档案馆捐赠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对于捐赠档案资料者,经县档案馆鉴定小组视其捐赠档案资料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经过鉴定对于确有价值、本人不愿意捐赠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有偿收购或收复印件。
(四)县档案馆向社会各界及个人提供代存代管档案服务。本人不愿意捐赠和出售档案资料可以采取由档案馆代为保管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档案馆收集现行立档单位永久、长期(30年)保管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全部档案。
第九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县直机关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应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立档单位编印的各种资料。包括:简报、通讯、书籍、杂志、报刊、学报、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地图、年鉴、回忆录、文件汇编和资料汇编、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第十条 县档案馆应收集保管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在本县活动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十一条 凡列入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第十二条 属于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十三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有关单位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必须做好档案进馆前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县档案馆收集档案时间:
(一)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10年即向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在该单位撤销6个月内,按规定整理后向县档案馆移交。
(三)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重要特殊载体档案的收集时间由县档案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一)凡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照相关标准,正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并按要求进行规范整理。
(二)移交单位的组织沿革、全宗指南和相关的检索工具(包括纸质目录及电子目录)一式一份随档案一并移交。
(三)县直各科局级以上机关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由县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各科局级所属单位需进馆的档案,分别由主管部门组织,县档案馆派人共同参加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得向县档案馆移交。
撤销单位的档案,由原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整理。经县档案馆派人验收后进馆。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收据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县档案馆根据已确定的收集范围,编制档案进馆单位名册,确立进馆序列。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不完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档案馆会同县法制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县政府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封开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封府〔2009〕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局,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