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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3日发表  

 1、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2、广东省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3、广东省封开县农业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4、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岗位分解

5、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6、县农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7、农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8、农业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9、农业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

10、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11、“五公开”、“五不准”

 

 

 

 

 

 

 

文件一 

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一、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

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局纪委及局政策法规股,投诉电话为6661991、6681012。

二、投诉范围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投诉:

1、违反“五公开”、“五不准”承诺制;

2、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事项;

3、对农业行政执法事项的处理持有异议;

4、有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

5、执法服务态度不好;

6、未按承诺时限办结;

7、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投诉方法

投诉方法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但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投诉受理者要对投诉者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四、投诉受理

1、投诉受理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时,对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

2、对口头投诉要做好记录,时间、地点、被投诉对象和投诉事宜均要记录在案。

3、对书面投诉要做好接收登记工作,并对投诉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4、对性质比较严重、问题比较复杂的投诉事宜,可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调查和处理。

五、受理时限

1、对受理的比较简单的口头投诉,应当场进行协调和处理。

2、一般书面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对较为复杂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的工作人员可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努力给投诉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文件二  

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视情节和后果,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可并处警告,并处警告的应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可并处警告或记过,并处记过的应扣发当年的奖金;

(三)暂停执法工作一年,可并处警告、记过、记大过,并处记大过的应不予晋级一次;

(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辞退,可并处记大过或降级;

(五)撤职、开除。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
(四)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
(六)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
(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九)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

(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

(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有受贿、徇私报复等主观故意的;

(二)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执法的;

(三)妨碍违法执法追究工作进行的;

(四)引起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出现错误的,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立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当事人过错或客观原因使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后果显著轻微,未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二)责任人自行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件三  

封开县农业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减少反复咨询、越级上访、久办不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封开县农业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是封开县农业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含公民,下同)通过来访、来电、来函等形式咨询、申办、投诉、举报农业局管辖事宜,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咨询、申办、答复等解决在首次过问、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凡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封开县农业局咨询、申办、投诉、举报等封开县农业局管辖的相关事宜,第一个被询问者为首问责任人,其所在的部门、单位为首问责任部门、首问责任单位。

首次办理本单位管辖的事务的机构、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即股、室)和首办责任人。局长、分管副局长和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能分工,对本单位的首问、首办事项,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的首问、首办领导责任。

第五条  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职能和办事程序,实行挂牌服务。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在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耐心听取咨询、申办、投诉、举报等事宜,灵活运用“您好、请讲、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禁止使用“不知道、问别人去、不是我管的事”等文明忌语。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申办、投诉、举报等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规程办理:

(一)属于所在部门管辖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属于所在单位管辖的事项,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到相关职能股室;相关股室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者联系不上时,必须负责填写《首问责任制流程登记表》(***1),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逐一登记,并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交给相关职能股室或者报告分管单位领导;相关职能股室,必须在收到《首问责任制流程登记表》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明确答复。

(三)属于上级农业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给予明确指引,必要时协助联系。

(四)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属于管辖权不明确的事项,应当请示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后,按本款(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按照“分级负责、分段设置、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的承办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并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九条  首办责任部门及其首办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投诉、举报等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遵循以下规程办理:

(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出或寄出《受理通知单》(***2),明确办理要求、程序和时限;

(二)逐件填写《首办责任制流程登记表》(***3),对受理、移送、办理、回复、办结等各个环节按顺序逐项填写,实行全程***,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三)对有办理情况和结果的事项,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回复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上报。

第十条  单位应将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评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办理首问、首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质量好,当事人满意,事迹突出的,可以对首问、首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问、首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文明忌语,或者态度冷漠或恶劣,或者应付、推诿,或者不按规定规程办理,或故意刁难,引发纠纷的;

(二)对管辖内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申办、越级上访、久办不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辖内的首问、首办事项逾期不能办结,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当事人重复咨询、申办、投诉、举报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表1:首问责任制流程登记表

首问责任制流程登记表

 

行政相对人

单位

 

首问人

科(股)室

 

姓名

 

电话

 

姓   名

 

地址

 

首问时间

 

拟办事项

 

承办部门意见

 

分管单位领导意见

 

承办意见

 

办结时间

 

        

 

 

 

***2:受理通知单

 

受理通知单

 

尊敬的                :

您要求我局办理                           一事已收悉。请按有关办理要求、程序(见***),做好准备工作,以便提高办结速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首办责任制流程登记表

首办责任制流程登记表

 

行政相对人

单位

 

首办人

科(股)室

 

姓名

 

电话

 

姓   名

 

地址

 

首办时间

 

受理事项

 

移送部门意见

 

办理人员意见

 

回复内容

 

办结时间

 

        

 

 

 

 

 

 

 

 

 

 

 

 

文件四 

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岗位分解

 

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科室落实执法责任制。

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5、协调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6、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

7、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

8、负责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情况。

二、分管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3、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布置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6、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科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7、协助局长协调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8、定期向局长报告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执法责任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开展:

1、负责全县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2、负责全县农药、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3、负责渔业执法和渔船监督管理;

4、负责完成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人大、县政府赋予的其它一切农业行政执法任务;

5、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

6、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拟制行政处罚文书;

8、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9、整理行政处罚卷宗。

 

 

 

 

 

 

 

 

 

 

 

 

 

 

 

 

 

 

 

 

文件五   

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了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制订本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一、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

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之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种类,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处罚机关应予采纳;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二、简单程序

1、适用简单程序的三个条件:第一,当场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取证;第三、对公民处50 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程序

(1)表明身分;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违法事实。

(3)口头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制作现场笔录。

(5)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案卷整理

(1)处罚决定书。

(2)罚没票据。

(3)执行情况报告。

(4)现场笔录。

三、一般程序

(一)程序

1、初查:对以各种渠道得来的有违反管理秩序嫌疑的案件进行登记,写明案件的来源,是举报的应写明举报情况,并进行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2、立案:对初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处罚机关审批。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处罚机关管辖,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3、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件、事实过程、对现场检查笔录中实质内容和结果的印证,并由当事人签字压印。

(2)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报告;应写明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人是否到场等。必要时可进行多次现场勘验。

(3)采取行政保全和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抽样的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经鉴定的应填写《鉴定意见书》,对证据需登记保存的,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制作案件处理意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情基本清楚,证据充分,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签批。

5、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写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的权利。注意: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后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要求听证,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签字压印。

6、做出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盖行政处罚机关的同名印章。案件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压印;被处罚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送达回执是起法律效力的关键文书之一,在回执上不但要写明送达文书的全称,又要写明文书的编号。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旦做出,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动,处罚决定多少,执行多少,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履行。如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9、结案: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报上级部门备案。表中写明行政处罚的执行、查封、鉴定、没收财物处理等情况。

(二)案卷整理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票据。

3、证据等(按时间排列)。

4、案件处理意见书。

5、行政处罚事先知书。

6、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文字材料。

7、送达回执。

8、强制执行申请书。

9、结案报告。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文件六 

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 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三)  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四)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 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 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 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执法人员作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四)对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建议对有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文件七

封开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四)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农药、化肥等案件的实绩。

(五)个人完成岗位责任制的实绩。

第四条 考核按半年初评、年度总评两次进行。考核实行局分管领导考核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考核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形式,其结果作为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格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六条  成绩显著的人员,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中推荐评优,对不称职的人员,责令限期改正。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件八 

封开县农业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达到听证程序的处罚数额。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向县人民政府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 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 对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 对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件九 

封开县农业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和可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和行政措施。

三、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县法制局备案审查。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送县法制局。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农业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相一致,并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结果报送县法制局。

五、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件十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树立“严肃公证、廉洁文明”的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树立正确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二、忠于职守维护法律尊严,科学公正严格依法办事。

三、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服从领导。

四、认真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每月、每季度都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大检查,接到举报随时组织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活动。

 

 

 

 

 

 

 

 

 

 

文件十一   

行政执法人员“五公开”、“五不准”制度

 

五  公  开

一、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二、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四、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五、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五  不  准

一、不准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索要和压价购买产品;

三、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以收代罚;

五、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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