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市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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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1日发表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有序就医,从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有所调整。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按照规定转诊到我市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到非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不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就医下降3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就医下降30个百分点,其他市外就医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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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05:37:2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