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街)食药监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经研究决定,现将《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
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
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抽检信息管理,规范我区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抽检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抽检工作总体情况及所有批次检验结果。
第三条 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布准确、客观、及时。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领导,严格信息公布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公布工作规范、合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食品抽检信息。
第二章 公布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布的食品抽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抽检实施时间、涉及地区、采样总量、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处置情况等总体情况。
(二)食品抽检产品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公布上述内容外还要公布检验不合格项目及其检验实测值与标准值等具体情况。
(三)不合格产品可能产生危害的解释说明,必要的消费提示或风险警示。
第三章 信息审查与公布
第六条 食品抽检信息的公布应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
(一)食品抽检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抽检结果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审查,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
(二)食品抽检信息经组织食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食品抽检信息公布机构和责任人员,负责公布本级组织的食品抽检信息,或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公布相关食品抽检信息。未经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布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抽检信息。
第八条 纳入年度食品抽检计划的相关信息原则上按季度公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已经核实或完成复检程序的食品抽检信息。异议处理未完成的食品抽检结果信息暂缓公布。专项工作、节令性食品等临时部署的食品抽检信息要及时公布。
第九条 食品抽检信息对外公布的主要渠道应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务网站,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适宜方式可作为补充渠道。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食品抽检信息,根据需要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通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食品抽检信息公布有关的舆情监测,对舆论关注热点和公众关切要积极回应,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要主动说明,对媒体不实或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公布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四章 信息公布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工作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抽检信息要做好会商;可能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公布。
第十五条 对发现已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存在错误或有异议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对相应信息进行核实,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撤销并公布补充信息予以说明,对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已公布的食品抽检信息有疑问的,由信息公布单位负责做好信息释疑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食品抽检信息主动公布义务的;
(二)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数据、瞒报、漏报造成失实公布或违规公布食品抽检信息的;
(三)在信息公布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