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法规审批股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执法事项和受委托的主体;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本单位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本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的,由局法规审批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法规审批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