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9月1日起实施
《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从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规则、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执行和为监管工作转型打牢基础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具体执行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其中,原则上使用国货、不得为中小微企业设限等一系列新要求更是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科学、诚实有信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有力遵循。
政府采购原则上使用国货
不得为中小微企业设限
《操作规程》提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应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奢侈采购;采购项目的标段、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设置地域限制或行业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操作规程》规定,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提出,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不得采用或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制造厂商等,不得标明指定、暂定、参考、推荐、备选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某一货物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操作规程》中提出,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审委员会评定。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政府采购实行公示制度
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按照财政职能转变和预算公开的要求,《操作规程》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了进一步延伸拓展,实现了对政府采购预算、需求、过程、结果实施全流程、全方位公开。通过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全面接受群众监督,遏制不合理需求和倾向性采购行为,减少各类质疑投诉现象。
《操作规程》中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实行公示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完善优化、投资评审等工作,并在泰安市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栏目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采购需求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依据《操作规程》,公示期满后,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做出调整。对意见建议采纳或拒绝的理由,以及对采购需求调整或修改的结果,要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反馈,并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归档备查。
此外,《操作规程》除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和评审结果(包括专家评分明细、专家名单)进行公开外,还将采购需求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验收结果等内容也纳入公开范围,确保各项信息及时、完整、规范披露。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须进行专家论证
依据《操作规程》,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公众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采购金额大、技术复杂或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和采购需求不易确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等,应在采购需求文件提交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另外,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设施建设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投资项目,应按照《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概算(预算)报告。
此外,按照“先提供或获得明确需求,再竞争报价”的原则,结合当前政府采购改革的方向,《操作规程》对政府采购市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在程序设计上,以先需求、后竞价为主线,突出采购需求的重要性,初步建立起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方法的纵向对应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需求责任和履约验收责任,保障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以及采购需求的依法、规范实现。
《操作规程》为政府采购执行建立起统一的标准、流程和交易规则,为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变革打下了坚实基础。《操作规程》实施后,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将从过程控制向需求管理、结果评价的转型,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过程倒追和处理处罚,进而实现监管层次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