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依法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2013年6月,泰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正式组建。主要承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该项职能原由市人防办工程科兼管,人防质监站成立以来,立足“摸底子、扎口子、促规范”,积极推动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步入新的规范化轨道。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市人防质监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填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等表格,提交相关资料,向市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登陆(www.sdrfdz.cn)“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平台”,录入基本信息,接受网上质量监督。开工前,市人防质监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现场质监交底。建设中,建设单位及时向市人防质监站报告建设进度,市人防质监站现场监督质量监督控制点,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不定期巡查。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填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报市人防质监站审核,市人防质监站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活动。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人防质监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市人防办备案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责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的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