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近日出台的《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出了答案,对工伤保险的认定、待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我市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一类行业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曰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出的范围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