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常驻地范围普通公务出行有了新规范
近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市级常驻地范围普通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
根据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我市公车改革方案,市级常驻地范围为海州区(不含浦南、板浦、锦屏、新坝、宁海街道、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和连云区(不含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徐圩街道、板桥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工作人员在市级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市级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通公务出行的,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减半执行,即: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
同时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在市级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以内自备车辆公务出行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按上述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文件要求,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出差的管理,从严掌握,不得对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发放差旅费补助。市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中央、省如出台新的差旅费报销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