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日正式实施九江市参照执行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参照执行。
据悉,《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在尽可能不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的同时,为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重点对女职工的合同签订、“五期”(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福利保障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不得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外,《规定》还对“五期”期间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休息休假、合理调岗、卫生补助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对女职工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设施、疾病检查、防治骚扰等方面规定均作了细化。(九江日报 宋琦 记者 邹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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