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领导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解读广安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实领导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日前,《广安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广安市实施细则》)出台。
《广安市实施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是什么?具体涉及哪些内容?12月24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勇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广安市实施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广安市实施细则》经五届市委第80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它是广安市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四川省实施细则》)的具体意见,与《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广安市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相比,既一脉相承,又有所侧重、互为补充。
《广安市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个人,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记者:《广安市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问责追责方面有何新举措?
答:《广安市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与《四川省实施细则》保持总体一致,共分六章二十九条,部分条文作了细化或调整。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四条,是序言和总纲。主要明确了出台《广安市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广安市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及区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必须参照执行)、指导思想和实现途径等。要求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部分共六条,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更加明确细化。主要明确了5类党政领导干部(即: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政府重点工作,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纳入党政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同时,要求将自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述职内容,并要督促各自的管理对象将自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述职内容。
在第五条第(二)项中,明确了市、各区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研究解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体制机制和所需人、财、物等重大问题的安全生产会议,每半年听取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在第六条第(二)项中,明确了市、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2次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在第八条中,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在第十条中,落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赶赴事故现场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予以了明确。一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联系和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联系和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是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委联系或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市委联系或市政府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联系和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党委联系和政府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是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党委联系或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党委联系或政府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及区市县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要求按照《广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核考察部分共六条,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更加全面系统。将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了“三个纳入”。“三项制度”分别是:巡查制度,要求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要求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要求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三个纳入”分别是:纳入督查督办内容,要求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表彰奖励部分共二条,对领导干部的表扬奖励更加规范完善。不但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还新增了“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和政府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同时,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部分共九条,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更加具体严厉。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是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是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是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是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此外,还提出了五项问责追责方面的新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从重追究;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政领导干部,从重追究;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二条,主要体现文体对应原则。对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方案提出要求,明确了施行时间(发布之日起施行)为2018年12月13日。(记者 贺樊丽 任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