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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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8日发表
日前,沂水县出台了《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相关办法》。《办法》规定,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土地违法严重乡镇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
沂水县强调,乡镇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土地执法监管中要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落实共同责任制。对年内土地违法面积排名前2位和土地违法信访量排名前2名的乡镇,沂水县对相关负责人通过警示约谈等措施予以处置。
《办法》要求,土地卫片监测出的上年度违法占地案件纳入当年度考核范围;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实行责任追究追溯。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土地违法案件被上级挂牌督办的,自挂牌督办之日起,相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国土所长一年内不准提拔重用,并给予经济处罚2万元(该项罚款由上述责任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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