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问: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办法?
答: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后职工次月起怀孕的,可以按照《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单位间调转,并在调转前怀孕的,调转前、后所在单位均足额缴费的,可以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未参加或中断生育保险期间的待遇由谁支付?
答:《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施行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有哪些?
答:①生育医疗费;②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③男职工护理假工资;④一次性生育补助费;⑤计划生育手术费。
问: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有哪些?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因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符合住院条件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