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五)
一、哪些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安置?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或办理正式内退手续的参保人员,本人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的,以及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驻外机构工作人员。
二、办理异地安置时需提供哪些手续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安置地(非本溪市)有正式户籍的,请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若本人有安置地房屋产权的,请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配偶房屋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投靠异地子女的人员,请提供投靠子女在安置地的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供由居住地社区、派出所开具在安置地居住一年以上证明;提供申请人与子女关系证明。
4、内退人员应提供正式内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5、驻外工作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在申请办理时需到市社保局医疗分局领取《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报审批表》。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结算?
凭《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报审批表》原件、病志复印件、出院小结或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以上手续患者须自留存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市社保局医疗分局进行审核报销。[受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1、纳入异地安置就医管理的人员从审批之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即从审批之日起不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所选的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一年之内(指自然年度)不能变动,一年后需变动的,须按上述要求重新办理审核、登记和备案。
2、已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的安置地三年内不予更改。
3、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经我市门诊特殊病种专家组会诊认定,符合标准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可在两所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患有精神病、肺结核的除外)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门诊,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种适应症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