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价格自律提醒告诫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日前,市物价局开始对全市各医疗机构进行价格自律提醒告诫。
提醒告诫的内容包括:1、政府定价药品必须按规定价格执行,不得越权制定价格,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自制药品价格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必须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必须按照规定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自立收费项目收费;5、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必须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不得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8、医疗机构应当对常规和重要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以及医用材料价格实行公示。
市物价局近期将对全市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