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8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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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7日发表
我市调整2018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投稿:市人社局 来源:时间:2018年12月11日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8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我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伤残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增加205元、195元、185元、175元、165元、1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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