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启动
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启动
投稿:市财政局 来源:时间:2017年03月20日
为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使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根据河南省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6〕196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需具备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三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合规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一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筹资标准动态调整,2017年按人均60元标准筹集,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40%比例承担。报销比例原则上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报销标准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