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月13日,我市召开《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禁燃办作具体工作部署。我们了解到,《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回顾一下我市的禁燃时间轴: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二环路以内、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禁燃,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市区全域禁燃,2020年1月1日施行《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和种类,并予以公布;市、县(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10类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地点范围内,非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存放烟花爆竹。《规定》还明确了违法燃放行为的法律责任,非烟花爆竹经营者违法存放的法律责任,承办庆典、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燃放或存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或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了解,根据《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是该《规定》的主要执行单位,各地公安机关将根据部门职责,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加强与应急、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从源头上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深度治理的联动格局。春节临近,市公安部门将加大街面警力投放,强化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商贸区、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巡逻,采取主动巡逻、奖励举报等措施,对于禁放区域内发现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
相关部门提醒,市民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移风易俗,文明生活,共同守护“金华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