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也有了工伤保障
以往,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3月13日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根据《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我市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今年3月1日起,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也就是说,本月起,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也有了工伤保障。同时,也意味着这两类人员参保后,一旦发生工伤,劳动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再也不用承担全部的工伤风险。
据了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纳入工伤保险的实习生特指由职业技工学院集中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生;参保范围内的超龄就业人员特指已参加金华市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就业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据介绍,用人(实习)单位以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特别提醒: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专家表示,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国家和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特别提醒:实习生在参保之前,实习单位应与相关院校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待遇补偿办法;若属于试行参保范围而实际又未参保的人员,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同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