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正积极提升消费场所安全权
7月11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我市消费场所安全的投诉量虽不大,但呈上升趋势。仅今年上半年就已与2017年全年投诉量持平。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占89.5%,共129起案件;财产伤害的占10.5%,共17起案件。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今年3月18日,章女士在金华某商场消费,因商场内餐饮店门口有水和油渍,商家并未设立提示牌,导致小孩摔倒,造成脑震荡。经市市场监管局金东分局调解,商家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案例二
去年8月28日,陈女士在兰溪某餐馆结账,因地上有客人残留的呕吐物不幸跌倒,造成手镯破裂。向经营者反映,经营者认为是其穿高跟鞋导致,双方协商无果。经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认定商家安全措施没有到位,应负赔偿责任,最终一次性赔偿陈女士5000元。
案例三
去年7月29日,楼先生在义乌某餐厅用餐,结束离开时,因桌子座位在台阶边不慎摔倒,造成粉碎性骨折。经义乌市场监管局调解,因用餐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且商家未尽提醒义务,一致同意由餐厅赔偿楼先生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万元。
据了解,以上案例,均属于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和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警示措施,从而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
餐饮店消费场所的投诉案件量较集中
近年来,我市消费场所安全权投诉主要集中在餐饮店、酒店和商超等。酒店行业和商超经营管理相对较为规范,而餐饮店经营者对消费场所安全权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明确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餐饮店消费场所的投诉案件量相对高于酒店行业和商超。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问题有:消费者维权意识片面化、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化等。
其中,不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等情况。如,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位置设置警示性标语;基础设施没有定期检查,导致年久失修、老化腐朽等。另外,在应对有关消费场所安全发生纠纷时,常采取消极态度,搪塞推诿,未正确认识到其应尽的安全责任和社会责任。
同时,虽然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对安全权的认识仍有欠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家不规范经营的行为。被侵害的消费者往往因对安全权的认识不到位,不明确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对于维权的程序和具体途径模糊,从而认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程序繁而望而却步,最终导致维权意识钝化;另一方面,在经营者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部分消费者存在过度求偿的现象。
建立信用体系的共治共享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仅要加强经营者的教育监管,还要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建立信用体系的共治共享。
首先,在严格监管执法的前提下,仍需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经营者应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问题,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有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设立警示标志,以避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亦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多种途径,保障自身经济损失。如:肯德基购买消费者意外险,消费者在肯德基用餐滑倒后,及时报案、就医,获得赔偿,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经营者的利益。
其次,通过现代化宣传媒介广泛传播,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安全权,使其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会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加重。在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力争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虽赋予了消费者求偿的权利,但是消费者须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任何超出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索赔要求,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过度维权也绝不可取。
再次,创建“一户一档”管理办法,对有安全权投诉的经营户实行积分制,针对不同的积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将“一户一档”列入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将经营者消费场所安全权纳入信用体系监管之中。对诚信守信者实行有限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同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从而全面推动行政监管性惩罚、市场惩罚、行业性惩罚和社会性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