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威海市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含)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12月7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发布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记者从该发布会上获悉,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现有的医疗救助政策虽然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但是总体看,保障范围还比较窄、救助水平还比较低,虽然在正常的常见病中所起的保障作用比较明显,但是一旦救助对象罹患了重特大疾病,往往会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为此,我市多部门联合制定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意见》。
《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在遵循国家文件和省政府医疗救助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医疗救助总体要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将原来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划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类救助对象,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意见》提高了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由按病种救助转按费用救助。根据我市实际,把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确定为重特大疾病。
《意见》中明确提出,采取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通过提前干预,对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困难群众都给予救助,防止其因小病不治变成大病,进行早期介入。
资助参保,即重点救助对象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完善住院救助,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含)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80%、60%、40%、40%的比例给予救助,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开展门诊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2万元以内均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部分个人自负。
救急难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托底性的制度设计,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支撑救急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住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一病即时结算,也就是说,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时,需缴纳的自负费用仅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剩余费用,极大地方便了患病群众的就医结算,而且也提供了及时、便捷的医疗保障。
《意见》的出台,主要是着眼于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保障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保障范围和水平都有了明显扩大和提高。有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的制度配合,形成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合力,更好地保障遇到因病陷入困境的群众,形成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医疗保障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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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低收入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家庭成员。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成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