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在招工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
现行政策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军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都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系统开户手续,凭用户名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http://ldyg.mohrss.gov.cn),进行单位信息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情况变化适时进行更新维护。
时限要求:
1、用人单位新招用、调入职工,应自招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3、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4、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咨询电话:市直5190906,环翠区5226975,文登区8984156,荣成市7571533,乳山市6655524,高区5626117,经区5982120,临港区558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