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出台专募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威海市慈善总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了《专募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设立、善款接收、使用等情况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所募善款由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明确了基金使用申请人及基金使用办法。
专募慈善基金,是指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基金设立人),为救助某一或某类特困群众,在市慈善总会设立专门账户,面向社会募集的善款。
该办法规定,基金设立人向市慈善总会申请设立专募慈善基金,须提供被救助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被救助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被救助人遇困情况等材料。之后,市慈善总会对基金设立人所提供材料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专募慈善基金协议书,专募基金即告成立。其中,协议书中重点约定基金名称、募捐主体,同时规定所募善款由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明确基金使用申请人及基金使用办法。
为了公开透明,该办法规定,每笔善款进入基金后,市慈善总会向捐赠者出具捐赠专用***,并在市慈善总会网站公示。在专募慈善基金的使用上,原则按基金设立人的意愿使用,由基金设立人提出使用申请,经市慈善总会审核后发放。
救助原则为事后救助,即在事实清楚、费用明确后进行救助。如被救助人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可开展事前(事中)救助。对事前、事中救助,基金设立人应与被救助人签订救助协议,约定基金的使用事宜。其中,医疗费经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部分须返回专募基金,最终救助额原则不得高于自负额。市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如被救助人不需住院,且所用药物不在医保范围内,则最高按正规医疗机构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救助。
此外,该办法规定,若专募基金有余,则按设立人意愿救助其他遇困群众。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