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1月27日从市质监局获悉,为提升电梯风险安全防范和治理能力,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其中,选择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电梯等先行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逐步覆盖所有电梯。
我市是电梯使用大市。截至2015年底,全市使用登记各类电梯42346台,在用电梯37530台,位居全省第四,并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我市全力推进电梯多元共管,创新安全监察机制,***电梯突出问题。2015年,我市又在省内地级市中首个出台《金华市区住宅电梯更新维修管理办法》,电梯安全总体呈现稳中向好发展态势。但是,由于电梯使用维保主体责任不清、大修改造更新安全投入不足、老旧电梯安全风险逐步凸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电梯事故、故障等突发事件仍然呈现多发态势,由此引发相关责任矛盾纠纷等社会管理问题。
据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电梯第三者责任和作业期间雇主责任列入保险范围。其中,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在安装、改造、使用、管理、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条款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每台电梯(含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年保费为150元(其中5元用于物联网建设)。第三者部分赔付标准为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
作业期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电梯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条款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雇主责任部分赔偿标准为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万元,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该试点将选择公共场所人员相对密集的区域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巩固提升试点经验后稳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