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和岗位补贴
按照政策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其中,招用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失业不足1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只给予社保补贴。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持相关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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