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法院同步公开宣判两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8月6日上午,铁力法院、南岔法院对两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步公开宣判,涉案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于某、苏某、滕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一案系铁力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一起较为重大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铁力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于某纠集滕某某、苏某、孙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铁力区域内售楼处、歌厅、酒吧、医院、饭店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铁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苏某、滕某某、孙某某、金某、徐某、张某某、连某、徐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等11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南岔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2月间,以赵某成为纠集者、黄某为骨干成员、赵某某为其他成员,三人共同从事开设***犯罪行为,经常纠集在一起,用暴力手段维护***秩序,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索要债务,借故生非,为非作恶,在金山屯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
南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成伙同被告人黄某、赵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其行为已构成开设***罪;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赵某成、黄某、赵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到3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孙某犯开设***罪、赵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到5万元。
同日,南岔法院还对另一起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进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