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8月1日起施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电
记者从7月26日我市在人民广场举办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宣传日上获悉,8月1日起,填补我省地方电力法规空白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计划停电需提前7天通知 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7天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停电。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供电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拒绝供电或擅自断电,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捆绑收费最高可罚5000元 国网保定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保障电力用户权益。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供电企业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以及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行为。 收电费需提供相应票据 《条例》要求供电企业规范服务,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电力用户须知资料。电力用户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破坏电力设施可罚10000元 据介绍,我市每年因建房、施工中违章作业引发多起电力事故,不仅威胁人身安全,而且损害电力设施。保定供电公司提醒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不得向电线抛掷物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不得私自在电线杆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等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等。 违反《条例》,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拒不改正的,可罚款10000元;有窃电违法行为的,除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还按照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的电费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