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砂窝乡三金煤炭经销处偷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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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5日发表
市国税稽查局日前对阜平县砂窝乡三金煤炭经销处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11年3月至4月期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并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903918.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补缴增值税1903918.24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903918.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条款,阜平县砂窝乡三金煤炭经销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结清应纳税款、未缴纳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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