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7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助推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
《条例》共设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个章节,共66条。《条例》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生产、生活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首部综合性、统领性、倡导性、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和新要求,把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推动乡村振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两型三化”产业体系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以及美丽县城、特色小镇等工作部署,都放在《条例》之中。
《条例》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主体。在党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普及、引导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或者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
此外,《条例》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生产、生活三方面的重点任务。从空间管控入手,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通过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节能低碳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促进社会共同参与。
明确了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内容和相关监督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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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已划建11类360处自然保护地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已基本建立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卫斌介绍,截至目前,我省已划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矿山公园、沙漠(石漠)公园、水利风景区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等11类360处自然保护地,保护面积达8294.60万亩,约占全省面积的14.32%,基本建立了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王卫斌表示,下一步,全省林草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确保我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保护,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强有力的生态支撑。(昆明日报 记者董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