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
为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以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通知明确了生态补偿基本原则和补偿范围
按照“达标是义务、超标要赔付、改善获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建立区(市)级之间横向补偿和市、区(市)之间纵向补偿相结合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6]27号)明确的、我市重点监管的94个市控及以上地表水体断面,包括河流断面及湖库断面,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今年先在所有国省控断面及李村河、墨水河、大沽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体共28个断面试行,逐步扩展到全市所有市控及以上重点地表水体。因市南区没有市控及以上重点地表水体,补偿办法涉及除市南区之外的其他10个区市。
二、通知明确了生态补偿操作模式
1.水体达标情况判定。以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派的监测机构监测的水体水质数据为依据,判定水体水质类别及达标情况,监测指标按国家标准及规范执行。
2.生态补偿断面属性设定及补偿模式。按治理保护及生态补偿责任归属,将地表水体断面分为跨界断面、共同断面、出境断面。跨界断面,其生态补偿实行上下游不同区(市)之间的横向补偿模式。共同断面、出境断面的生态补偿实行市与区(市)之间纵向补偿模式。
3.补偿标准。将水体断面划分为国控、省控、市控三个级别,国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金600万元,省控300万元,市控200万元。补偿金额视水体是否实现水质跃升、水质的超标倍数、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以及有无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4.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市)财政。市、区(市)财政部门根据通报的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完成生态补偿资金上解和下达工作。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流域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项目支出。
三、通知确定了实施时间和监督主体
以当年10月至次年9月为一个生态补偿年度考核周期。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0月开始实施。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