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
继2月份山东省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后,近日,我市《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
《方案》结合了我市空气污染物现状,以考核区域PM2.5、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为重点,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方案》要求,市环保局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确定各区PM2.5、PM10两项污染物年度目标值,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此次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将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6区开展。其它所辖各县级市按照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时间稍晚,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暂不列入考核补偿范围。另外,《方案》还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各区获得的补偿资金,必须统筹用于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方案报青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由市青岛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