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健全十项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近年来,莱西市先后制定出台了镇(街道)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健全推行了十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是提前告知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审计局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审计对象后,市委组织部开具委托函,由审计机关提前三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任期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二是协同进点制度。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时,邀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联合进点,并召开被审计对象及其任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三是履行经济责任报告制度。被审计对象在审计组进点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签字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作为档案资料予以留存。
四是审计资料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其所提供的相关审计资料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是审计结果反馈制度。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报告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反馈,反馈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六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制度。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按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组织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七是整改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面落实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审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
八是督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及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写入下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档案。
九是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了10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对照应当追究的情形,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责任追究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及司法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廉政档案和政绩档案。
十是分析利用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审计情况进行分析,提炼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