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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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近期,国家、省市为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相继发布了有关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财税[2010]94号、青财税[2010]52号的通知规定,我区自10月25日起,开始实施新调整的契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拥有“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均为家庭已有的住房,不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二、纳税人购买普通住房,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持房产部门的“家庭无房证明”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三、购房人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执行原政策,在2010年10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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