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结合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清理规章制度
近年来,通过积极开展地方水利法规配套建设工作,我市的水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基本都有了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调整和保障。在法规清理之前,通过市人大、市政府及我局制定水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1件。通过新制定和清理,已经废止了《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规章3件,按照实施期限失效1件,修改《青岛市实施〈水法〉办法》等法规规章3件,正在制定2件,即《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正在修改1件,即《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下一步,需要依照上位法对《青岛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改,今年已经列入了市人大的调研项目,待调研成熟以及水保审批收费体制等条件具备以后,将协调市人大争取列入明年的修改项目。另外,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需要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研究。
在水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为规范全市的水政执法和立法工作,市水利局先后制定实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水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水政执法装备器具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水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青岛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开制度》、《青岛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等8项规章制度,经过梳理,认为目前仍然需要继续执行,不需要重新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