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从本月起为工伤致残人员增发护理费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9]10号)文件规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本月起为工伤致残人员增加护理费。
本次增加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分别进行调整。以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次为生活需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的三个层次的工伤致残人员,分别进行涨幅50%、40%、30%的调整,月增加护理费依次为78元、62.40元和46.80元。调整后工伤致残生活需要护理人员,月均护理费标准将达到662元,人均增加55元。
目前,测算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开发区将从本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进行发放,同时将一并补发1至2月份的调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