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资产监管程序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青岛市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工商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程序的通知》,对青岛市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行为,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验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行,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经验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制定了《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事项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市区民政部门受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时,要按规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在内,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结合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年度检查,对已经举办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中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