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努力教育挽救失足青年——四人抢劫三人被起诉一人被不起诉
日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抢劫案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案情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别依法做出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
2006年12月17日18时5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邢某两人,窜至本市掖县路附近,将本市某中学一学生拦住,将其拽入掖县路一院内,以言语相威胁,强行搜身,强取人民币1元后逃离。
通过公安机关经侦查,证实嫌疑人邢某系未成年人,在本案中仅参与一次抢劫,并且是初犯。强行索要他人随身携带的钱财数量也不大,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为了促使其迷途知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及《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尽最大的努力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一贯的政策,也是该院实施“阳光检察”的一大亮点。几年来,该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不断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新路子,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岗,连续六年被评为全国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