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措施降低农民医疗费用
针对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胶南市采取多项措施有效降低农民医疗费用。全市镇卫生院门诊人均费用由2005年71.02元降到45.42元,下降36%;住院人均费用由2005年1598元降到1045.34元,下降30.3%。
一是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将参合农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30元/人/年提高到了50元/人/年,在镇卫生院农民的报销比例相应地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以上,市级医院达到30%以上,开展镇办补充合作医疗的镇卫生院报销比例达到60%—70%。
二是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对全市新农合定点医院的合作医疗用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药品价格整体下降30%以上,全年让利于民上千万元。全市镇卫生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由原来的70%以上降到47%。
三是建立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定点医院日门诊处方每人不超过50元,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门诊处方每人不超过30元,全年报销累计不超过60元;对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超出限价的费用由所在医院负担。
四是规范定点医院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使用CT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严格执行《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院参合农民住院治疗中使用范围外药品的比例不得超过住院药品总额的15%,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就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