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日前商务部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要求,今后从事食品交易的批零市场、超市等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五大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具体包括:
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释疑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经贸委将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办法》实施的组织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起在我市顺利实施。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将进一步完善《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加强流通领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