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规定
日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06〕118号)。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文件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返还各区垃圾清运费及楼院卫生费
从2006年7月1日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市内四区征收的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停止征收,对已征收到2006年7月1日以后的部分实行按规定收费标准折抵的办法计算。市级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返还市内四区:居民按6元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按实收户数每户每月返还3元,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清运及楼院卫生的清扫工作;已实行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5元标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实收户数每户每月返还1元,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对向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由环卫部门登门的垃圾清运费,实行一次性收费的办法,并分别计算和反映垃圾处理费、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情况,其中:旅馆业每床每月垃圾处理费6元,其中:垃圾清运费2元;餐饮业按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垃圾处理费3元,其中:垃圾清运费1元;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垃圾处理费3元,其中:垃圾清运费1元。凡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全额返还市内四区。市内四区一定要配合市政府做好垃圾处理费的摸底和收缴工作,继续做好垃圾清运工作,绝不能出现垃圾清运工作脱节现象,各区财政原拨款用于垃圾清运费的资金不得减少。
各执收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垃圾处理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每月编制青岛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统计表及分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详见附表一、二)。市市政公用局应将核对后的返还各区的垃圾清运费数据资料即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返款项返还各区财政部门。
二、关于对低保、困难职工征收垃圾处理费问题
凡市内四区,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免征垃圾处理费;凡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以下简称困难职工)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每年12月20日前市内四区民政局、市总工会将现有享受优惠户的花名册,传至青岛市垃圾管理处(以下简称垃圾管理处),垃圾管理处以此为依据进行核对后,列出下一年度优惠户花名册,转给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收费中心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并调整其收费系统。
三、市内四区一律按经营地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总部自愿为基层单位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需列出各基层单位所在区和应交的垃圾处理费,以便返还各区用于垃圾清运工作。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为2.5%。
五、本通知与青价费[2006]70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表:1、青岛市垃圾处理费200 年 月收费情况统计表.doc
2、青岛市垃圾处理费200 年 月( )区收费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