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土资源的认识,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现将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精神,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建立正常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的规定,严格把住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许可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坚持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强管理。针对我市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现状,要尽快组织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对无证或无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要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规范我市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附:1、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号
2、有关文件:
(1)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国土[规]字第88号
(2)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